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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闽能源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中闽能源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已为在册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至今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注:2014年7月中闽能源出售霞浦风电全部股权(具体情况参见“第五章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十三、中闽能源其他情况的说明/(四)中闽能源及其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所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2014年7月31日,霞浦风电在册员工人数27人,中闽能源2014年1-7月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包含为霞浦风电员工缴费金额。
截至2014年7月末,中闽能源在册员工中有6名退休返聘人员,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林崇先生,1984参加工作,历任机械部贵州长征电气公司技术员,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师,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科员、副科长、科长,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任福州白云抽水蓄能电站筹建办主任,中闽能源董事,现任中闽能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翁若同先生,1972年入伍,1984年起历任福建省林业厅纪检组、办公室副科长、人劳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福建省林业总公司总经理兼,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任中闽能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投资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闽能源董事。
李向阳先生,1988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华电集团古田溪水力发电厂技术员、生技科专责、检修分场副主任、安监科副科长、科长,中国华电集团福建省永安贡川水电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永安宏力水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福建省高砂水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能源业务部副总经理(外派福建水口发电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中闽能源董事、副总经理,兼任福清风电总经理,现任中闽能源董事、总经理。
刘军先生,从事金融和投资业务逾二十年,担任过十余家被投资企业董、监事,并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职务。曾任香港上市公司闽信集团副总经理、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海峡汇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闽能源董事。
陈颖先生,1992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华兴润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省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福建华兴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闽能源董事。
苏杰先生,1994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能源部项目科、综合科科员、综合科副科长、科长,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事务部综合协调经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燃气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集团燃气投资经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投资集团能源投资经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福建三明核电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董事、福建省沙县城关水电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闽能源董事。
陈瑜先生,1988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建投资企业公司金融营业部、海外业务部会计、科员、审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贵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总经理,闽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部经理(正科)(其中2004.07-2007.07参加政和县扶贫工作,任政和县铁山镇李屯洋村任)、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集团审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闽能源监事会主席。
陈陆芳女士,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综合计划部科员、计划资金部科员、主办,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主管、会计与预算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资金财务部岗位经理、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集团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投资集团副总会计师,中闽能源监事。
胡文春先生,曾任职于国家审计署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曾担任青海(昆仑)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资银行业务,曾任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主持并参与彩虹精化、展讯通信、安防科技、徐州海伦哲等已经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的投资,主持并参与三北种业、辰欣药业、数码视讯、湖南百利工程股份公司的投资及股权转让,组织对中国第二胶片印制厂、湖南湘电股份公司等十几家大型企业的并购重组调研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战略规划商业模式设计、财务管理、审计、国际金融及证券业务、创业投资、企业重组并购等工作经验。现任福建红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闽能源监事。
闻珺先生,2000年参加工作,历任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能源业务部主办、电力投资经营管理部项目主办,闽投(连江)风电工程建设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中闽(连江)风电工程建设部经理,中闽能源职工监事。
许娜女士,1982年入伍,1990年起历任中闽(福建)林业开发公司办公室干部,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能源部、中闽能源公司科员、投资管理一部业务主办、能源业务部主办、主管,投资集团电力投资经营管理部项目主管,现任中闽能源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工监事。
王坊坤先生,1984年参加工作,历任福建省水电厅地方电力管理站职员、水电处科员,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能源部科员、能源业务部科长、项目经理、投资管理一部项目科经理,福建中闽能源开发公司合资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能源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福建水口发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闽能源副总经理。
潘炳信先生,1996参加工作,历任福建华兴会计事务所历任助理审计员、审计师、项目经理,福建投资开发总公司资金财务部主管,投资集团资金财务部主管、高级财务管理岗位,现任中闽能源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目前中闽能源主要从事陆上风力发电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没有核心技术人员。相关情况请参见“第六章 拟置入资产业务与技术/(八)技术研发情况/2、技术人员情况”。
中闽能源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共有6人在中闽能源领取薪酬,其2013年领取薪酬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闽能源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有关合同、协议等均履行正常,不存在违约情形。
目前中闽能源董事会的6名成员中,林崇、翁若同、李向阳3人最近三年内一直担任中闽能源董事。苏杰受投资集团委派,接替因到法定退休年龄辞去董事职务的胡建华出任董事;陈颖受投资集团委派,接替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的王非出任董事;刘军为战略投资者委派的代表,在董事会中代表战略投资者行使相应权力。
目前中闽能源监事会的5名成员中,陈瑜、陈陆芳、闻珺3人最近三年内一直担任中闽能源监事。胡文春为战略投资者委派的代表,在监事会中代表战略投资者行使相应权力;许娜为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监事,代表公司职工行使相应权力。
综上,中闽能源最近三年内主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保持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在中闽海电、中闽太阳能中的任意一家实体稳定投产、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盈利、不存在合规性问题并符合上市条件后一年内,本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启动将相关符合上市条件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程序,具体的注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方式。
除上述事宜外,本公司进一步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权益)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
本公司将全力支持重组后上市公司的发展,如发现未来在境内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运作、并购等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决定是否利用该等商业机会。若在上述过程中出现因上市公司放弃上述商业机会而最终由本公司承接的情况,本公司将在该等资产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注入上市公司。若存在无法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本公司依法将其持有的该等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或由上市公司代管、监管,直至该等资产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注入上市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投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若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与上市公司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的经济实体、机构或经济组织之情况,则本公司投资控制的相关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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